三部委发布医保异地结算意见 医保“漫游”不远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26
12月25日,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2015年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

12月25日,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2015年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以退休后随迁老人为主,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他们异地就医报销时“腿”和“垫支”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目标已明确,步伐将如何走?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此外,还存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

为此,意见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考虑到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意见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那么哪类人群属于这一范围?把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该负责人表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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