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甘肃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对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取消药品加成前一年度的药品加成额核定,对核定的收入减少额,通过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付费方式以及加强公立医院成本管理等综合措施多方共担,其中政府财政补助1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5%,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管理消化10%。
同时,从2015年起,对于政府财政承担的15%部分,甘肃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于合理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办法》规定,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不超过核定收入减少额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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