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许四虎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解读会上称,深圳将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条例》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外国法人也可以举办独资、合资、合作形式的医疗机构,解决当前医疗资源不足、民众看病难问题。
该《条例》将是中国首部医疗法规。许四虎称,近年来,深圳为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医疗卫生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零散、滞后、缺位等问题日趋显现,并影响了深圳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深圳实际和医改方向,通过特区立法予以完善和突破,促进深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率先制定一部符合深圳实际的地方性医疗行业管理法规十分必要。
据悉,《条例》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在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分级诊疗、患者权利义务、医患纠纷处理、医疗损害鉴定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性规定,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登记、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深圳实际,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一些突破。
在社会办医方面,许四虎介绍,《条例》规定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并扩大外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形式,外国法人不但可以举办合资、合作形式的医疗机构,还可以举办独资医疗机构。
许四虎称,《条例》将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分离,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筹建批准(即设置审批)事项,并与商事登记制度相衔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卫生行政部门仅负责审批医疗机构的经营资格(即执业登记),提高审批效率;医疗机构的股东或设置人除直接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依法通过出资转让,进入或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实现资本合理流动,理顺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医师多点执业上,许四虎介绍,《条例》规定了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执业地点即为深圳市,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应当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深圳市外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他说,《条例》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也还各方进一步论证、评估和讨论,他希望能集各方智慧,共同为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一部科学、完善和可操作的地方性医疗法规。
2013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社会办三级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每床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为本市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进行补贴。社会办三级医院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额的40%予以奖励。
《条例》如果获得通过,去年仅限于三级医院的优惠将成为深圳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的普惠性政策。
多点执业无需第一执业单位批准
医疗行业备受关注的多点执业问题,也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条例》中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深圳市外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突破是以后在深圳,对于医生而言,不存在第一执业机构的问题,想要多点执业的医生也就没有必要被卡在必须经第一执业机构批准上了。”深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除了扫除多点执业障碍,在纾解看病难问题上,《条例》还着力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通报说,《条例》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这主要包括,按医疗机构的层级逐级提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费比例,引导居民分级诊疗,并要求二级、三级医院的专家和专科预约挂号应当优先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转诊的患者。
此外,针对医患纠纷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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