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利用职务便利,加大药品的使用量,收受医药代表魏某回扣款7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闫秀云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闫秀云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为了收回扣 加大药品使用量
闫秀云于2006年9月28日起担任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她利用担任肿瘤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代表魏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加大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的使用量。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7月至2012年9月间,根据药品“岩舒”的进药量,闫秀云共收受魏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闫秀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案人民币7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闫秀云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每支药收回扣7元“攒出”73万元巨款
闫秀云说,2006年上半年她被任命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负责科里的全面工作。她当主任时,科里已开始使用岩舒,但使用量很小。魏某来找过我,希望她多用一些这种药,后来还说可以给回扣,由于她刚上任比较谨慎没答应。2007年7月左右,魏某又来找她,说可以根据每个月的进药量,按7元/支给她回扣,她答应了。
魏某则称,从2007年7月到2012年7月,他根据进药量,按照每支7元的标准向闫秀云返利。
根据入库情况表进行计算,在2007年至2012年7月,进药量是10万余支,他给了闫秀云70.5万余元。之后,返利变为每支8元,2012年8月到2012年10月,进药量是4900余支,他应该给闫秀云3.9万余元。
魏某表示,从2007年7月到2012年10月他共给闫秀云74万余元,其中在最后一个月有340盒的库存没有给闫秀云,应该减去13600元,也就是73万余元。这些钱绝大部分他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闫秀云送到办公室,此外,有5笔钱是通过银行汇款打到闫秀云的工行卡上。
良乡医院的多位医生称,闫秀云曾经给过他们钱。后他们将这些钱退缴到肿瘤内科廉政账户。良乡医院出具的肿瘤内科廉政账户收缴钱款情况证明,这些钱共计6.3万余元。
医药代表推广药品 厂家出“包干费”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称,他们公司销售的处方药主要是复方苦参注射液(岩舒),在北京90%以上的医院都在使用,每个医院都有医药代表负责推广销售,推广费用叫包干费。
这位负责人称,岩舒的包干费是每支8元,由医药代表自行支配。包干费有时是通过出纳的银行卡转账给医药代表,有时是先打到片区经理或内勤,再由他们把钱交给医药代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闫秀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良乡医院肿瘤内科主任,负责肿瘤内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药品回扣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闫秀云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二中院驳回了闫秀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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