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要求三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25%

发布时间:2014-10-28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医疗机构使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的比例,切实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不低于4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真正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医疗机构使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的比例,切实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不低于4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真正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不低于80%

省卫计委要求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价率销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不低于25%

县级及以上医院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记者采访省卫计委药政处负责人了解到,目前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在33%左右,三级医院基本药物所占比例在19%左右,省卫计委这次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比例比目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从而降低患者用药负担。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超比例严处负责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将药品使用纳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行风建设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督导检查、财政补偿挂钩。发现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比例使用药物等违规行为,要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0
-1
收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