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统筹等方面进行政策调整,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宁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确定机制,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二、三档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具体收缴金额取整后由相关部门公布。
同时,宁夏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通知》规定,将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允许参保居民每季度或每半年在同一个乡镇卫生院所辖的村卫生室或同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范围内更换签约首诊就医点。
《通知》还规定,宁夏将完善门诊大病统筹待遇享受办法,建立参保人员申请、医疗机构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确定的待遇享受准入机制。在现有基本药物品种的基础上,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医保药品品种下沉到二级、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和取药。
另外,宁夏还将建立新生婴儿落地参保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医疗机构在母亲分娩出院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并由新生儿家属按规定缴纳当年费用。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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