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为各地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明确了方向。
《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为“一个宗旨、两个层面、三级指标、四类机构”,一是以维护健康的公益性为宗旨;二是对机构和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评价,重点突出机构评价;三是以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一级指标,分别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参考指标;四是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四类进行表述。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综合系统、分类分级,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要突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各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特别是首选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评价。
《指导意见》提出评价指标应体现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维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反映服务和管理过程,注重服务结果,突出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评价标准主要参考国家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
《指导意见》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
《指导意见》从多层面、多角度评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注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从加强组织实施、鼓励地方探索、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宣传教育四个方面要求加强组织保障,就是要借助绩效评价这一无形之手,来引导我国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以实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公众健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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