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近年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贩、走私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办法》指出,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中间体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办法》强调,对国家禁毒办发布预警的未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地禁毒办应重点监测。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专家委员会启动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工作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在接到国家禁毒办列管建议后6个月内,公安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完成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列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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