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的第117号公告,有一个药界朋友称之为一声惊雷。CFDA责令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在8月25日之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如果自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须在8月25日之前做出撤回注册的申请。
走到临床研究这一步,药厂可以说是经历了万水千山,没有哪家企业愿意主动撤回注册申请。
该公告还宣称,将组织专家开展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将追究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笔者认为,这不是“惊雷”,而是很正常的要求。我国开展飞行检查工作已非止一日,申办方只要按照GCP的要求进行了临床研究,就没有必要担心这样的检查。笔者在加拿大和美国工作的时候,也经常受到美国FDA和加拿大卫生部的视察,我们从来没有花时间去做准备。
公告对自查内容的规定也显得非常专业。自查内容包括7个方面,下面笔者就这7个方面简单解释一下。
(一)核对锁定的数据库与原始数据一致性,统计分析以及总结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及数据库的一致性;数据锁定后是否有修改以及修改说明等。
解释
也就是数据库、原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总结报告4个部分的一致性以及数据锁定的记录。只要不是数据管理部门有意造假,这4个部分当然是一致的。数据库的锁定需要有相应的记录,例如数据管理计划,数据锁定会议的记录和相关人员签字、日期和时间等。数据库锁定以后一般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进行了修改,需要充分记录修改的理由,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生物样本分析测试仪器(如HPLC、LC-MS/MS)等主要的试验仪器设备运行和维护、数据管理软件稽查模块(Audit trail)的安装及其运行等。
解释
也就是试验仪器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Maintenance Record)、数据库是否保留修改痕迹(Audit Trail)。贮存药品或血样的冰箱的温度记录也应该算是试验设备运行记录的一种。重要的设备一定要有维护记录。例如:有的设备每年都要维护一次;有的设备使用还不到一年或刚开始使用,可以用出厂时的检验合格证作为维护记录。微信公众号:中国医药招商。数据库需要有修改痕迹,也就是数据修改后,以前输入的数据也必须保留。如果有的电子病历报告表上没有设置修改痕迹,数据库里面必须有修改痕迹。修改痕迹都记录有修改的时间。例如数据库锁定后的数据修改,其修改时间是在数据库锁定以后,是不允许的。
(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筛选、入组和剔除情况,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的符合情况,抽查核实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
解释
需要有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和受试者入选登记表。一般患者剔除情况会在受试者入选登记表里有记录。患者入排标准的符合情况,是做原始资料核查(Source Document Verification, SDV)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符合入选排除标准的患者,一般都会被剔除。至于“抽查核实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是指这个受试者是确实存在的,不是编出来的,这一点就不需要解释了。只要申办方进行了正规的监查,第三条提到的几点都不会出问题。
(四)临床试验方案违背例数、剔除例数、严重不良事件例数等关键数据;医院HIS系统等信息系统中的受试者就诊信息、用药及检查化验的临床过程情况等。
解释
这一条仍然是指原始资料核查(SDV)的情况,并指出了SDV中非常关键的部分:方案违背(Protocol Deviation)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监查。方案违背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报告(监查报告里的报告、对医学经理的报告和伦理委员会的报告)。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是否都发现,是否及时报告(在规定的时间报告给医学经理、伦理委员会和药监部门等)。这里没有提到知情同意书和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关的数据的核查,而这两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的生产或购进、检验、运输、保存、返还与销毁以及相关票据、记录、留样等情况。
解释
这里提到的是监查过程中药品的监查(Drug Accountability),要注意药品接受登记表、药品派发登记表、患者退回药品的登记表(可以与药品派发登记表做在一起)、药品回收或销毁登记表等是否填全和一致,每片或每只药品都必须对得上。
(六)生物样本的采集过程及运送与交接和保存等记录;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确证,生物样本分析过程相关的记录以及样本留样情况。
解释
实际上生物样本的采集和运送过程不一定都有记录,除非方案有此规定。临时保存样本的冰箱应该有温度记录。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的确证等,一般都在临床研究方案中进行了规定。
(七)有关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主要职责的落实情况、合规情况。
解释
这一条一般也是监查的重点,也就是围绕着研究者职责/授权表(Site Responsibility and Delegation Log)展开的监查。参加临床研究的人员必须在这张表中签字(被授权),得到授权的人,才可以参加临床研究。完成相关的培训(GCP/方案等)、提供CV才可得到授权,得到授权后严格遵照授权的任务进行工作,不能做授权以外的事情等。授权表上有参加研究人员的签名,监查时要与原始资料(病历记录等)上的签名进行核对。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项目进行了正规的监查,是完全可以满足以上7个方面要求的。这7点是临床研究最常见、最基本的要求,达到这样的要求并不难。
药监局出台这个公告,对企业来讲应该是好事情。对按照GCP进行临床研究的企业,不会有任何影响。反而通过淘汰那些不按照GCP进行研究的企业,减少了竞争对手。
这个公告对于药理机构来讲,也是好事情。让各药理机构能够从实践上对GCP理解得更为透彻,让临床研究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当然,这个公告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正规的CRO公司。正规CRO公司的标准操作程序,涵盖了药监部门关注的与临床研究质量相关的所有内容,可以有效地控制临床研究质量。CRO公司的工作也将越来越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