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启动以来,执业药师人数已经初具规模,但是这个职业一直没有完全做实。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2年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开始要求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013年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要求药品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同时指导合理用药的人员应该是执业药师,且不允许其他岗位人员兼职。
另外,执业药师报考条件要提升到本科的消息也一直在传播。因此,自2012年起,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人数开始倍增,从2012年报考人数不到20万,一直增加到2014年的84万余人。据中国药师协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14年底,已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共有41.5万多人,其中已经注册的有16.65万余人。但是,仍然有超过一半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没有选择执业药师这个职业。
为了解决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在讨论和筹划执业药师多点执业,这可能有利于将闲置的执业药师人力资源释放出来。但是,这并不能解决执业药师职业的社会认同问题。要做实执业药师职业,什么因素更关键呢?那就是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这一具有引导性的考试政策。
“以用为先”“以人为本”“以业为重”
执业药师考试大纲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以用定考”,但是考试指南中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二两门科目比较偏向理论。与此同时,医院内部的药师初级和中级晋升体系,更注重对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查。这使执业药师的筛选体系相比医院的初级和中级药师职称考试,有点脱离实际。
在此背景下,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将当年度命题导向“以用定考”进一步扩展为“以用为先”“以人为本”“以业为重”。“以用为先”好理解,后两者笔者的理解是:“以人为本”关系到对执业药师这个职业的认同与理解,“以业为重”关系到对医药行业的认同与理解。只有完成了这两个认同和理解,才会有更多的人选择执业药师这个职业,并且可以在这个职业中展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延续这种逻辑,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更大修订。将“以用定考”的指导思想,系统地运用到考试科目的设计上。从大的方面,新大纲可以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综合知识与技能两部分:前者侧重培养执业药师用药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后者侧重执业药师对“药”的认识(专业知识一)、“用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以及“用药治病”(专业知识二)。上述每一门课的设计都围绕着执业药师最重要的工作“合理用药、质量管理”等药学服务工作展开。尤其是专业知识二作为全新科目侧重对临床医学与药学交叉部分知识的考查,而这部分知识正是执业药师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专业领域。
即使是和药学服务距离较远的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其设计也是侧重帮助考生理解“执业药师”职业、“医药行业”。它的第1章是解决执业药师的角色和工作重心问题;第2章和第3章是关于执业药师所处的政策、监督管理体制以及法律环境;第4章和第5章主要介绍了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医药行业的关键环节;第6章和第7章主要介绍了执业药师需要特殊关注的药品;第8章和第9章则介绍了执业药师执业的工具(药品标准、说明书、广告以及社会关系);第10章介绍了执业药师违法的后果;第11章介绍了执业药师药品以外的工作。而这种变化对于执业药师自身价值的提升意义重大。
做实执业药师职业
笔者自2005年至今,一直从事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前培训。备课时,笔者尽量把自己假想为“执业药师”,以思考每个知识点在执业药师工作中的体现,并且从“医药行业”的高度提升这种认识的意义。这种做法对于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人员通过考试、提高“以法用药”的意识很有价值。
由此可见,执业药师考试新大纲主要影响执业药师考试环节,后续环节的继续教育和能力提升也非常重要,并且考试和执业药师执业过程的再教育的衔接更重要。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常规的年度继续教育以及“执业药师学历提升计划”等项目,这些项目要和新大纲的导向相衔接,才能产生协同作用。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动的以颁发执业药师徽章为标志的执业药师分级制度有利于将执业药师考试、继续教育的成果凝聚成执业药师的能力,有利于向社会展示执业药师能力的区别,也有利于激励执业药师磨练执业素养,做实执业药师职业。
这样假以时日,所形成的执业药师队伍就能够为患者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增值服务,也可以为医生的临床治疗提供相关建议,从而减少药师和医生之间地位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一旦减少到一定程度,那么,“医药分业”制度实施的时机就成熟了。到那时,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各司其业,前者开具处方,后者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甚至可以决定药品报销与否。这样执业药师职业的独立性就开始建立,也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打开了突破口。
比如说一直作为“医药分开”典型而推行的药房托管,如果在没有实现“医药分业”的情况下推行,最后难免以破产收场。关键原因就是当执业药师执业能力偏低时,药房托管很容易使执业药师沦为药品销售者,而不是药学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执业药师能力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药品零售企业也不适于收取药事服务费,患者也不会接受这种没有增值的药事服务,反而会使他们对执业药师这个职业的存在价值产生怀疑。
结语
新大纲为提升执业药师能力提供了合理用药、质量管理的理论与技能,执业药师能不能将这些理论与技能转化为药学服务,并且使患者感觉到执业药师的不可替代性,才是执业药师职业做实的关键。如果有一天,患者在用药时,感觉离开执业药师就不放心,那么执业药师就真正走上了历史舞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强调执业药师新大纲的意义并不低于一直议论中的《执业药师法》或《药师法》的立法工作。毕竟,一个职业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法制规定或强制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