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意见》强调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具体规定方面,首先涉及采购方式。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在药品货款支付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硬性要求。
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监管方面,《意见》也提出了要求。
医院方面要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2月9日成文,发文字号为国办发〔2015〕7号,发布日期为今年2月28日。
在此之前,中国官方曾于2013年2月20日对外发布消息称,将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上述信息出现在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中。其中同时提到,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等方面相同的一种仿制品。目前,中国批准上市的药品中绝大多数为仿制药,仿制药也被认为是新医改中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石。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部分仿制药与原研药疗效存在差距,临床表现不尽如人意。鉴于此,中国官方此前已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等一系列措施提上日程。当日公布的官方文件亦要求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