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至少配2名药师

文章来源:半岛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01-07
今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开始实施。近日,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和医保定点药店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今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开始实施。近日,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和医保定点药店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

定点药店营业要药师在岗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其连锁门店的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单体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申请定点资格的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并符合以下要求:县(含)以上城区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另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另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店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应为全日制用工人员。

申请药店还需要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所配备的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医保管理信用记录中一年内无不良记录;营业时间有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等相关条件。

申请社会医疗保险特供药店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批发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与所属批发企业(集团)同一法人,所属批发企业或集团应具有与医保特供项目销售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特供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特供药店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特供业务的医保定点药店。

违规被取消2年内不得申请

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被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不能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提交材料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西新区门诊医疗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提交材料;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机构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具体地址以各市设置为准。

凡是申请特供药店资格的申请人不分区市统一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地点:市政府二期1617室。

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定点药店、特供药店资格有效期情况,安排有效期延续审验。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的医保定点药店,按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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