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看,价格谈判机制必然会有效实施,但就眼下而言,具体谈判依据、执行主体、谈判后的采购落实,以及价格谈判与药品招标、支付基准价等方面的衔接仍未有明显的护航措施。
近日,有关“国家将成立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消息在坊间不胫而走,并将主要针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价格谈判。
针对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的想法并不新鲜,但却一直难以落到实处。在国家发改委推进药价管理改革的当口,国家推进价格谈判机制的决心或是前所未有的。长期看,价格谈判机制必然会有效实施,但就眼下而言,具体谈判依据、执行主体、谈判后的采购落实,以及价格谈判与药品招标、支付基准价等方面的衔接却仍未有明显的护航措施。
而在地方,为顺应药品价格改革的趋势,各地主管部门对药品招标中“二次议价”的探索也貌似已经默许。在取消最高零售指导价之后,企业药品价格或将承受更大的压力。
瞄准独家产品
根据有关消息,该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将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负责制定谈判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等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和谈判办公室,拟放在国家卫计委。
据了解,谈判委员会将首先对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科用药、中成药等品类中竞争不充分的独家品种、专利品种以及相关的单独定价品种进行价格谈判。在具体的品种选择上,要求各省按照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排序,上报排名前20位的品种。
价格谈判委员会依据各地采购品种中标价格、历史采购价格、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国外采购价格,建立谈判药品价格信息库,并确定价格上限。
到目前为止,记者尚未获得国家卫计委有关该价格谈判委员会成立的相关回复。不过,针对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的提法并不新鲜。
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的发改委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对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的形成机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发改委建议废除原有药品价格,建立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举或意味着发改委单独定价化学药品及优质优价中成药产品的价格待遇会被调整。而在今年年中,国家卫计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靠常规的竞价招标规则无法有效压低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
不过,短时来看,无论是企业人士还是有关专家,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在现有体制下对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难以取得成功:一方面,大多数独家品种在临床上确实有其独特优势,在学术上具有独家性,谈判时议价能力十分强;另一方面,价格谈判最为常见的“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另外,以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谈判,谈判之后是否仍需要通过各地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是否需要执行带量采购?这些问题也悬而未决。
“二次议价”摆上桌面?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本轮药品价格调整略显仓促,但各地的试点政策已经有所反应,尤其是药品采购中医院的“二次议价”或将借本轮改革而正式明面化。
记者观察到,目前政府文件对“二次议价”实际操作的要求已经有所改变。比如原卫生部下发的64号文,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但到2014年6月,国家卫计委药政司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现有省级集中采购之下,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另外,发改委的价格改革方案中也提到,建立节约采购成本归医院机制,促进医院主动压低采购价格。
瑞银证券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此内容的言下之意,或许表明政府已经默许了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值得生产企业高度关注。
各地对“二次议价”的试点也已陆续开始,上海、福建、辽宁、四川等地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方案中,均鼓励医院通过“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药品价格进行谈判,尽管并未明确提及“二次议价”,但业内认为本质上并不会有差别。
上海招标主管部门人士近期也在公开场合表示,原则上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将药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并且允许不同的医院可以出现不同的价格。
九州通营销总顾问耿鸿武、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等行业人士均认为,“二次议价”成为未来的招标趋势已经难以逆转,其中低价药产品将是先行先试的领域,其他产品被纳入试行的苗头也已显现。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撰写的医改蓝皮书建议,应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取消差价率管制,让医院购进价格越低,获利越多,有动力降低药品采购价。这将是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办法,可以同步实现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须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