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谓之诚信。然而,近些年来,在医药行业的整个研发、生产、销售链条中,“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的优良行为准则却屡屡受到“铬超标胶囊”等药害事件的冲击,让行业为之蒙羞。
6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等。无独有偶,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包括医药行业中的制药、流通、零售、医疗器械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将受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在生产经营中的不诚信,甚至违法的行为,一旦被工商部门查获,将成为企业在诚信系统中的一个无法抹去的污点——进入工商异常名录后,将严重影响企业招标、准入等,最后将丢失市场。随着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制度脚步的加快,当前过低的失信成本将显著上升,临床数据造假、生产低限投料、流弊事件多发等问题将借制度的刚性约束得以改观。
药品事关人的生命安全,从研发到销售整个链条,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本版特开设“诚信之重系列谈”栏目,邀请研发、生产、销售等领域的专家诠释他们眼中的“诚信”,以提高业内的诚信自觉,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正能量。
新药研发和注册过程中的临床数据虚假的问题由来已久,在业内早已不算新闻。
2006年之前,在重大药监腐败事件前的新药申报“大干快上”时代里,有相当一部分临床试验基本就是走过场,谈不上规范和科学。随意篡改原始数据、编撰临床数据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样的做法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留下了隐患,也使行业的诚信受到社会质疑。痛定思痛,笔者认为,药品质量始于研发环节,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影响巨大。因此,严谨认真的态度是每一位业内人士所应必备的。
数据虚假犹存
相对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而言,中国内地和印度的临床试验质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尽管如此,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发生以来,受中国临床试验成本低廉的诱惑,不少跨国企业纷纷将研发外包业务向中国转移,一些国际化的合同研究组织(CRO)抢滩中国市场,本土CRO公司逐步向国际化靠拢,一时间吸引了大量风险投资基金的加入。
为规避临床试验质量风险问题,临床CRO方面,国际制药巨头宁可将订单交给在中国的外资CRO公司(如昆泰,科文斯等)而非中国本土CRO公司。中国的CRO企业还要面临对国外药品管理法规、申报流程以及临床试验规范和多中心项目协调管理等很多壁垒,故而在争取国外订单上常常不占先机。
不过,近几年本土的依格斯、泰格等CRO公司的国际化脚步在加快,已争取到一些机会参与到国际多中心在全球区域同步进行的临床试验中,在试验设计理念、规范实施等方面有较大幅度地提升。随着药品审评门槛的提高,大部分本土CRO公司的临床试验逐渐规范,试验质量还是有了相应的提高。
尽管如此,临床数据虚假的问题仍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内药厂研发投入有限,在研究药物自身疗效/安全性问题时不够严谨认真,对此不少制药企业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心照不宣甚至合谋造假,捏造疗效/有效率数据。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且由来已久,问题较为严重,然而相关部门对此仍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其次,临床费用被作为商业贿赂的手段支付给医生或医院。例如,某企业不久前涉嫌商业贿赂,被质疑将“Ⅳ期临床试验费”直接支付给医生作为回扣。由此可想而知,其所谓的Ⅳ期临床的资料和数据怎能是真实可信的呢?
再次,某些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和一些CRO公司在开展某类临床项目时,有走过场、联手圈钱的嫌疑。少数有噱头又有临床批件的创新药项目,由于临床试验投入数额较大,可融资数额高,试验周期长,尤其又有不少政府各类补贴和扶持资金可以运作,一直是某些投资机构和企业看中的可以圈钱的“香饽饽”。而所集资金真正投入研发中的又有多少呢?又能给临床数据的真实性提供多少帮助呢?
第四,国内药物临床研究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管理经验缺乏,导致出现项目执行质量、管理质量及业务问题。比如:病例报告表(CRF)填写不及时;药品临床试验电子数据采集(EDC)账号混用;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PI)很少亲自见病人;研究团队不够专业,试验设施不够完善;把研究数据拷入安全无保证的U盘带回家录EDC等等。这类现象在中国的外资CRO里也时常出现,虽然不能和数据直接造假相提并论,但其隐患也绝不是临床研究的“小问题”。例如,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在辉瑞阿哌沙班的中国区临床试验中,患者记录被篡改、药物分配大面积出现问题,最后导致FDA调查人员对中国36个研究中心的24个数据提出质疑,致使该产品上市延迟,使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不只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问题存在。例如,德国Ludwigshafen大学医学院的Joachim Boldt教授关于羟乙基淀粉的学术造假(其所著90余篇羟乙基淀粉临床研究数据均有造假);在日本几所大学中有诺华前雇员参与的针对Diovan是否具有预防心脏病和中风作用的临床试验,涉嫌修改了相关数据,而且这些造假数据被Diovan用于广告宣传,有夸大药品功效之嫌;武田制药也因日本京都大学对高血压药物Blopress所做的上市后临床研究结果涉嫌造假问题弄得狼狈不堪。创新药物获准上市带来的巨大利润,足以驱动一些企业乃至一些科学家为此铤而走险,只看重经济利益而不顾及起码的道德准则。
科学不容亵渎
虚假的临床试验限制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循证医学研究建立在临床试验数据基础上,如果临床试验数据存在虚假,循证医学不仅是空中楼阁,而且研究可能因数据虚假而陷入恶性循环,给百姓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
针对这类问题,早在2007年,我国在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就特别加强了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造假行为的条款,以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如发现药品注册申报资料造假,药品生产或研发企业将被剥夺一年以上的新药申请注册权。2012年,药监部门曾检查了134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其中38家需要整改,占总数的28.5%。其中,问题较严重的23家试验机构由国家药监部门跟踪整改情况,另外15家由省药监部门跟踪整改情况。此后还发生过一些临床试验机构在真实性上出现问题,被药监部门要求整改并暂停机构的临床试验资格的案例。2012年,为推进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公开透明,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药监部门还推出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的登记与公示平台,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2012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临床批件的临床试验公示信息,了解并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这两年,对临床试验的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相关负责人曾经表示,虽然相关法规严格,但是执行环节却被不同的执行方打了折扣。如认证考核不严格,基地管理不到位,研究者不熟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公司帮助造假,药企不专业、不重视等。这些问题都是造成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不过关的原因。
对于涉嫌造假的企业、研究机构、临床机构以及CRO公司,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其惩罚力度稍显“仁慈”,时至今日,我们并没有看到公开曝光造假单位的名单。
鉴于此,笔者建议,首先,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造假单位的惩罚力度,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和项目有关信息,提高其造假成本,不能姑息养奸。
其次,在已有的临床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信息的基础上,应将参与临床试验的临床机构、企业、CRO公司以及临床试验的基本方案等信息做进一步的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
再次,除了从法规和监管上对造假行为进行查处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应该积极运用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即时跟踪和监督。例如,对于有造假嫌疑的资料可通过第三方临床稽查机构进行核查,以保证公平客观,同时改善监管部门核查人员不足的现状。
另外,企业或监管部门可以引入临床数据管理和监督系统,将服务器直接与项目实施CRO公司的临床数据系统在线对接,便于实时跟踪各临床项目的数据录入情况和变更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