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日前发改委、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直接作用于药品安全领域各主体信用行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对此,我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各部门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进一步明确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此基础上,由各部门依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记录,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监管性联合惩戒。
第二,由药品行业协会对失信会员实施行业性惩戒。
第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和曝光。通过失信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失信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受到市场性惩戒(市场交易、融资等)和社会性惩戒(社会谴责等)。
第四,对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考虑到诚信缺失是导致药品领域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且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为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地推动解决药品安全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
据介绍,《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主要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从药品安全各环节着手,通过加强信用建设,降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信用风险,如“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环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药品流通体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等;另一方面,从运行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着手,推动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如“加快药品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等。
上述负责人强调,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几个关键性问题,也是目前的瓶颈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信息资源整合问题。建立药品安全失信记录档案,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
二是分类监管问题。一方面,对药品企业信用进行科学多维分类,实施分类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将动态监管信息纳入药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有助于进一步夯实药品安全领域的信用信息化基础。
三是失信联合惩戒问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直接作用于药品安全领域各主体信用行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只有使药品安全领域各主体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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