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印发《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明确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
据了解,2011年8月,卫生部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此次发布的《办法》规定,信息管理范围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简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以上机构均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省、市两级要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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