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还需地方政府"给力"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2-09-03
根据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未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将划出一定比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根据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未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将划出一定比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全面铺开。(8月31日央视网)

“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一场大病可以拖垮一个小康之家,由富裕返回贫困,由贫困转向疾苦,甚至会因为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而眼睁睁的看着一条条宝贵的生命远离我们而去,解决人民群众大病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国家大病医疗政策给予保障。近日,国家“大病医保”指导意见的出台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福音,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是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又一新举措,值得我们称好。但是笔者认为,能否实现彻底减轻重病患者的负担问题,发挥出“大病医保”效力,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导向,还需地方政府“给力”。

“大病医保”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指导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效力,能否有效地推广实施还需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如何调动各地方政府落实“大病医保”政策的积极和重视层度,需要国家出台配套的措施做保障,需要将“大病医保”政策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层度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绩效和政绩的硬指标,需要相关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等等。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费率、保障标准等政策是由各地政府部门自主决定,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该政策的实施主体在于地方政府,“大病医保”效力发挥在于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情况。报销比例要求不低于50%等由地方政府部门决定,一方面避免了一刀切的实施,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报销比例和保障水平;另一方也可能会造成各地贯彻实施不利的情况,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随意性和不情愿性。

众所周知,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经济发展滞后地区更加贫困,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落后,大病困扰更加严重,更需要“大病医保”的保障,然而贫困地区的财力有限,当地政府制定出的“大病医保”水平可能相对较低,落后于发达地区,所以要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的现象,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的重视和保障实施,同时也需要国家财政“大病医保”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扶持。

国家“大病医保”政策的出台为各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指明了方向,发挥 “大病医保”效力,还需地方政府“给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最大满足人民群众利益的“大病医保”实施细则和措施,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配合的积极性,切实减轻患大病群众的负担。期待着各地人民群众早日享受这项福利,早日走出大病疾苦的折磨,重获生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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