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外电报道,瑞士罗氏制药公司研制的抗流感药物达菲在日本发现严重不良反应。而最近几个月来,接连爆发多宗跨国药企产品召回事件,给国内患者带来不小的阴影。
对此,有国内专家指出,当进口药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时,因为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均在境外,生产企业未必就是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如果仅是接受委托的生产企业,并不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负责,如按国内习惯,追究生产企业的做法会很不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等专家建议引入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推行已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称“MAH”),一旦再发生进口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国内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追究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
近日有外媒报道,日本非营利机构“医药警戒中心”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抗流感药物达菲可能导致患者突然出现严重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导致死亡。《第一财经日报》记者3日、4日分别致电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曹涌,但其固话一直无人接听,手机也处于关闭状态。
根据外媒报道,“医药警戒中心”此次调查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数据为基础,结果显示,在服用了达菲的119名死亡患者中,有38人在服用达菲 12小时内出现重症状态或死亡,而服用了另一种流感治疗药物扎那米韦(别名瑞乐砂)的15名死亡患者中,没有人是在12小时内症状恶化的。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达菲为罗氏制药独家生产的抗流感药物,其通用名称为磷酸奥司他韦。达菲1999年在瑞士上市,2001年10月在我国上市。目前国内市面上主要有罗氏制药生产的达菲和罗氏委托的两家代工厂生产的达菲,分别为上药集团和深圳东阳光药业。
而就在达菲被指出现安全性问题之前,2011年12月份,还爆发了罗氏制药全球召回抗癌药物希罗达、强生公司在华最大子公司西安杨森召回抗癌药物万珂、楷莱事件,引起国内关注。
有外资药企人士告诉本报,跨国药企不少产品都是委托加工,强生公司更是跨国药企中业务链条最长的生产厂家,良莠不齐的代工厂让强生无法全部监管到位。
而跨国药企的产品一旦爆发严重不良反应,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人与药品生产许可人分离的国家,监管部门很容易就找到直接责任人;而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管理的中国,习惯是药品出了问题就找生产企业,但不少进口药的生产企业只是代工厂,并非直接的责任人。
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我国药品上市许可人(MAH)制度研究”课题组带头人的邵蓉教授告诉记者,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我国对药品上市采取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管理的模式,即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但是这种‘捆绑’管理模式设计有所缺失,对因生产质量问题、不合理用药、药品本身不良反应等导致的不良事件,因责任难以明晰而使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尤其是以协议形式进行技术转让后出现的药品安全问题,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防范。”邵蓉说。
而在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负责。
“无论其是否将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发生药品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后,MAH都要直接负责,然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对生产商进行责任的追偿。”邵蓉认为。
在西安杨森公司政府事务部总监李卫平看来,采取MAH制度的另外一层好处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成为政府监管之外又一层监管,即MAH监管代工厂,“双重监管”更有希望降低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在这一制度下,政府可以监管两个责任方,生产企业如违反GMP要被查封,上市许可人也要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更能保障消费者利益。”
东阳光药业内部人士还指出,如国内引入MAH制度,药品上市申请人无需重复建厂来生产自己的产品,能从源头上抑制医药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
不过,如果要建立MAH,必须首先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而这并非易事。
有创投界人士指出,目前国内“捆绑”式管理尚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如果照搬欧美,有可能会涌现不少制药行业的“临时工”,更不利于保障药品安全。
对此,邵蓉等专家建议MAH可在制药行业发达的长三角地区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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