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是最早通过立法规范无偿献血行为的省份
1996年5月11日实施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是我国最早的第一部以省为单位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立法管理的法规,早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推动我省的无偿献血事业起到过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海南省实现了“临床医疗用血百分百来自无偿献血”的目标。
但是,该《条例》与目前《献血法》部分内容相互抵触,难于执行。如: 《献血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第八条规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量一次性无偿献血;也可以多次无偿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与《献血法》第二条: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相抵触,依据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目前我省对献血年龄和献血间隔时间只能执行《献血法》的规定。
无偿献血形势要求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
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的扩大和新医改的实施,全国各省都不同程度的出现医疗用血量逐年攀升,血源紧缺的问题。我省临床用血量也以每年10-15%的速度递增,“O” 型血偏型比例达到45%,血源紧缺特别是“O” 型血紧缺和两个寒暑假期间献血人数骤减已经成为困扰采供血工作的瓶颈问题。由于我省自1998年以来执行《献血法》,献血间隔期为六个月,一方面是献血人数不能满足临床用血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固定献血者强烈要求缩短献血间隔期,无偿献血的形势对献血的法规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新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充分利用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所拥有的特殊立法权,用好用足中央给予海南的特区政策,通过修订《献血条例》,突破和创新《献血法》的某些条款规定,在无偿献血管理法规方面先行先试,既符合与时具进,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又能完善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法规环境和长效机制。为了避免在法规条款上与《献血法》发生抵触,将《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本次修订献血间隔时间定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有科学依据。符合国际惯例。据了解世界上除中国的献血法规定献血时间为6个月外,其他国家规定的献血间隔时间都在3-4个月,有的国家定为2个半月。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献血间隔期为男性3个月,女性4个月。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间隔时间是3个月(见全球艾滋病项目教材)。
立法先行 将促进海南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随着海南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健康岛的发展战略,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将有更多的各种大型会议、国事活动、高端保健在我省进行,同时,随着城乡合作医疗的全面推行,医药卫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市场的扩张,必将对临床用血的需求与血液质量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血液需求量必将逐年增长,2010年我省人均医疗用血量为3.1毫升,而国内发达地区如上海为人均8毫升,广东为7毫升,台湾为24毫升,欧美国家为20毫升以上。由此可见,要适应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任重而道远。修订后的《献血条例》,放宽了我省无偿献血的法规环境,有利于更多的社会公民参加到无偿献血者队伍中来,有利于破解困扰我省多年的季节性和结构性血荒问题。
修订后的《献血条例》,强化了新闻媒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责任和义务,指出“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并突出了各级红十字会在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中的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 突出了三大群体在无偿献血活动中的表率带头作用。特别是在政府层面建立了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的应急保障机制。《条例》还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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