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生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强生美林”商标,被我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驳回。强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
1985年,西安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强生及图”商标,核准使用在西药商品上。2007年6月,美国强生公司又提出注册申请“强生美林”商标,用于医药制剂等商品上。2009年,我国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申请。强生公司不服,向我国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其后也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申请。
为此,强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告到法院。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强生美林”完整包含“强生及图”商标的文字呼叫部分“强生”,前者没有产生明显与后者的相区分的含义。“强生美林”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强生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西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两个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庭审中,美国强生公司提出不同的意见。强生公司表示,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并不相似,被告商评委所作出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生及图”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强生”文字,强生公司申请商标为“强生美林”纯文字商标,“强生美林”商标完整包含了“强生及图”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两个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两个商标标志本身构成近似。
法院确定,被告商评委作出的涉案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涉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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