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康药业虚假陈述索赔征集中

文章来源:中医药123网 发布时间:2011-03-09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药业[0.00 0.00%])于2001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25日,迪康药业公告,接到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成稽局立通字 2007003号)《立案调查通知书》。2009年8月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达的证监会[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处罚出台以来,已有多位中小投资者向律师提出维权咨询。

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迪康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16日(2002年年报发布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迪康药业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揭露日为2007年5 月25日。在公司发布《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对我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中,公司披露了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决定自2007年5月24日起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故2007年5月25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5月25日(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在2007年5月25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

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又该如何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由于从2007年5月25日起算,截至2007年6月5日,迪康药业股票的换手率累计超过100%,因此2007年6月5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因此,基准价应为10.28元。

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6月5日卖出者,以实际卖出价为准计算损失;2007年6月5日后(不含该日)卖出或持续持有,则以10.28元为基准价计算损失。比如某股民2003年5月,以13元买入1万股,如在2007年6月5日以9.5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46万元;如一直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2.72万元。投资者实际损失还要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诉讼时效至2011年8月6日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到哪家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截至何时?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迪康药业应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9年8月6日发布的,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1年8月6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0.17 -4.97%]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迪康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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