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动招标药企不得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

发布时间:2011-02-10

1月10日,四川省卫生厅正式发布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全面启动全省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四川省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今年4月1号以后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为了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能用上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按四川省医政办的要求,该省要在3月底完成基本药物招标。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这意味着在四川省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药价虚低将和药价虚高一样,列入政府管理范围。

医疗机构上报采购数量

2010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双信封"招标制度,从制度上确定了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采购量价挂钩、30天付款期、每种药品不超过3种剂型且每种剂型不超过2个品规等内容,确认供货主体的配送责任、生产企业市场化解决药品配送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具体操作,仍然建议各省自行探索。

产品中标后很少被医疗单位采购使用,甚至使用为零的情况,在此前药品招标中屡见不鲜。为了确实保证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的使用,根据《指导意见》,四川省明确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新编药物学》的用药和使用要求,上报本单位本采购周期内(12个月)预计采购的具体数量,由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汇总后公布各品规本采购周期内全省预计采购估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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