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法案简化生物仿制药上市申请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弗戈制药网 发布时间:2010-09-26

美国药品市场极大。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Health)最新统计,2009年全美药品总销售额达3003亿美元。在销售的药品中,大多高利润的药品受专利保护,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必须在专利过期后才能有机会进入美国市场。据报道,今后两年内,26个专利药的核心专利将过期,其销售额大约为690亿美元。这给全世界的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了机遇。   

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PriceandPatentRestoration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今年3月,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ProtectionandAffordableCareAct)。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US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根据Hatch—Waxman法案,新药的专利有效期和市场专营期都列在橙皮书上。与Hatch—Waxman法案不同,生物仿制药途径所适用的药品不列在橙皮书上,而是要求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USFDA接受申请之后20天内,向新药生产商提供一份申请的副本,并披露其生产流程。这些资料对外保密,但必须提供给新药生产商的律师。此外,如果新药生产商从第三方专利权人获取了生产新药的许可,而第三方专利权人保留了参与专利诉讼的权利,仿制药申请人则要向第三方专利权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在收到这些信息60天内,新药生产商必须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一份专利清单,列出所有被仿制药侵权的专利,并向对方指出愿意许可授权的专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清单的6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声明,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为何专利清单所列专利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将不会被仿制产品侵权,否则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专利过期之前不会商业营销仿制药。针对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所列专利为何有效,可执行,且被仿制药侵权。法案要求双方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如果诉讼不可避免,法案则规定了对侵权诉讼和获取初步禁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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