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强势上马的政府工程引发争论:增加企业成本、涉嫌垄断、重复建设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的文件(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规定,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
文件同时列出一条具有强制性的措施:2011年4月1日起,对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品种,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国家药监局信息办公室主任朱国富介绍说,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可以有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可以实施对问题药品追溯召回。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出发点甚好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在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还存在难以确保全覆盖、数据安全风险等问题。
作为一项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管工程,未经任何招标,指定一家公司全权承担软件研发、平台建设与维护,其间是否裹挟着商业利益往来亦不得而知。
2008年8月前后,国家质检总局曾有类似版本的做法。该局在食品、家用电器等九大类69种产品中推行电子监管码,后来遭到行业协会、企业的强烈反对。此后,《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删除了推行电子监管码的条款。
监管新规
药品电子监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编码技术对药品全过程实施电子监控的方法,由此产生药品惟一“电子身份证”电子监管码,附在产品包装上。该码属于一件一码,可以起到监控、追溯、查询作用。
早在2006年,国家药监局就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电子监管,此后范围开始扩大。2008年扩大到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共计500多家企业入网,涉及批准文号2543个。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在药品电子监管推广上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据报道,该局准备在2010年将基本药物目录中注射剂和抗微生物两类药纳入监管范围。
但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67号文件”——《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要求,即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这意味着全国3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万多家药品批发企业将被强制要求入网。按照规定,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必须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监管码。
质疑与回应
初衷甚好的电子监管遭到了部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行业协会和法律人士的质疑。
反对者认为,药监局的这一做法“师出无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有类似的授权。
业界反应最为集中的问题是企业成本的增加。反对者认为,电子监管适合麻醉、精神、疫苗等高危药品,而对于利润薄弱的基本药物品种并不适合。
据介绍,生产企业要在不同类型的包装上赋码,需要先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购买赋码设备、增加人员等。有人以一个单个品种进行了测算,实行电子监管码以后,每个最小包装的药品增加成本4分钱。而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利润微薄的基本药物来说,成本超过1分钱都是难以接受的。
朱国富承认,进行电子监管会令部分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但对于一些好的企业来说总体成本反而是下降的。
朱国富以上海信谊制药二厂为例分析到,该厂在2009年年初5个品种7个规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在成本清单上,两条生产线设备成本18万元,新增人工费用4.55万元,其他成本4万元。但由于实行电子监管后订单增加,产量同比增加35.3%,销售额增加14.8%,企业还节省了打假成本。
流通企业同样面临成本压力,除了购买设备等一次性投入外,还要面临工作流程增加带来的流通效率下降问题。在此前对特殊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时,就出现了一些企业 “变相抵制”、未如实上传数据的情况,一位流通企业高管介绍说,药监局没法确保企业的每笔交易都上传数据。
业界反映另一个较为集中的问题是对实施效果的担忧。由于药品电子监管并不涉及药品生产过程,这意味着贴上监管码的劣药依然可以顺畅流入患者手中,其打击假药、劣药作用有限。更为关键的是,电子监管仅覆盖生产、流通环节,掌握80%药品销售的医疗机构并未纳入监管范围,医疗机构用药情况这套系统并不掌握,这或许是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程最大的“漏洞”。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正与卫生部沟通,协商将医疗机构纳入监管事宜。而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药店如何监管问题,也未有明确说法。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达了对这项工程的担忧:将来医疗机构、药店等终端在销售药品时不上传数据怎么办?国家药监局如何纠正过程中不上传行为,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不法企业复制电子监管码逃避监管亦是业界忧心的问题。对此,朱国富回应说,这是一套全封闭系统,不会给造假者机会,在药品流通的每个环节都有核销、核注操作记录,一旦数据不符,系统就会自动报警。
此外,电子监管系统掌握着全国药品生产、流通等重要信息,同时系统每天处理海量数据,也引发业界对数据安全和电子监管系统稳定性的担忧。
独家运营是非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国家药监局指定一家公司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目前具体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的是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信21世纪科技),该公司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后者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香港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