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讨论最为广泛的风险管理问题之外,第13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会议的另外一个中心议题围绕着医药产品原材料供应的问题展开。其他涉及到的讨论话题包括:高活性药物产品的生产、可靠供应商的资质以及关于活性药物成分的问题等等。
安全可靠地生产高活性药物有效成分和产品很难,而且往往必须不断采取最新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涉及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环境、健康和安全的问题时,更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正如Boehringer Ingelheim公司的Jürgen Fleckenstein博士所述:“所有的药品都是有毒的,所有的药品都可以在另一种药物的作用下变得无毒。”根据他的意见,首先要确定“高活性”和“高毒性”的定义。在这一范畴中,包含了危险药物成分、特殊药物成分、对细胞有毒的化合物或者所有的新化学合成物;这就是生产许可中活性药物成分的新定义吗?
Jürgen Fleckenstein先生认为:“在欧盟GMP规范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一概念的定义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也没有一份常规有效的、完整的规定明确说明哪些产品或者药物有效成分属于此类产品。”同时他还指出了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所在:“假若有这样一种规定,则必须配以不断的重新复查,检验其内容是否与当前的科研水平相符合。”
生产高风险药物原材料的企业或者利用这些高风险药物原材料的企业,都需要协调人员和生产的安全保障。仅使用对生产操作人员个人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安全保护的范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应该同时采取其他的安全保护方案。
因此,Boehringer Ingelheim公司研发生产了多种多样的安全保护用品和设施,为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有关产品、人员和环境保护的不同解决方案。避免直接开启盛放药物原材料的容器、避免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药品,是该公司产品研发的主要目标。使用了该公司的安全保护产品可以在特殊的生产车间、特殊的生产设备和仪器旁进行生产。封闭式的生产过程,例如在隔离室中进行的药品生产,是一种可以优先选择的生产方式。该公司提供的安全保护方案中也包括专用设备。为用户研发设计只用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专用药品生产设备也是一种不错的安全保障措施。
该公司提供的补充解决方案包括详细的复查设施(监视器、认证和清洁等级分类等等)。在测定生产工作岗位处的OEL(辐射控制极限)或者ECL(曝光控制极限)等极限值时,都可以结合毒理学、医药学和物理学的相关数据一起检测。这些极限数据都是安全保障的重要因素。
供应商须知
本次会议的另一个重点是针对活性药物成分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新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会增加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检测、检验中的工作量,将会有更多的供应商评审程序和措施出台。上巴伐利亚地区政府的Gabriele Wanninger博士明确表示:“随着相关信息的不断丰富,医药生产厂家将了解到只允许使用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活性药物成分。原来的AMWHV成品药和原料药的生产条例将于2008年11月9日终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就有义务对其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资质评审。而大量的供应商评审工作给评审企业以及被评审的供应商企业都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量。”这一规定在欧盟以内和欧盟以外都是有效的。
在过去一个月中,按照AMWHV成品药和原料药生产条例申请资质评审的供应商企业明显减少。Wanninger博士强调说:这是因为资质评审要求用书面形式进行评审,要求按照批量生产方式(SOP)进行供应商资质的评审,必须写出供应商评审报告,包括对供应商企业的资质状况评价和应该采取的改进措施。每2~3年,再进行一次供应商资质复查。”同时,她还建议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查阅欧洲医药管理局EMEA网站上的相关资料。欧洲医药管理局有关供应商资质评审的有关文件内容经常更新,对资质评审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和说明。
由于欧盟法规对于进口药物活性成分的生产规定也是有效的,因此按照AMG法规第72条的规定:凡涉及人类、动物和微生物的活性药物成分,涉及到基因技术的活性药物成分都必须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此外,还必须通过第三方的评审监察(有MRA双边认证协议的国家例外)。在一些欧盟国家中,同样也要求出具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
亚洲质量管理意识不足
德国汉堡市社会和健康保障部Jürgen Hoose博士评价说:“在1997年,中国不仅缺少贯彻落实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书面资料,而且中国主管当局也缺乏监管力度。而目前根据2002~2006年对中国制药行业的调查了解,这种情况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观。”
尽管如此,仍有40%以上的中国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在重要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包括试图掩盖明显的差异。Hoose博士根据近4年来42次调查情况分析说:“仅仅有两家公司没有严重的以及重大的问题,可以马上得到医药产品生产认证证书。其他所有公司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有些甚至在二次评审后仍然存在严重问题。”二次评审的结果表明:只有已经明确的问题得到了纠正,而需要改进的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进。Hoose博士总结说:“总的来讲,中国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意识还没有得到巩固。”
来自FDA的新规定
2007年9月,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美国药物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的资助下,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会议开幕了。与会者一致认为:ICH Q8、Q9、Q10规范既适合于利用化学方法生产的活性药物成分,也适合于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活性药物成分。虽然这些技术规范会对生产过程和贯彻落实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这三项技术规范给复杂合成药物成分的研发和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商机。
通用技术文件CTD-Q中的S2部分也扩展为ICH的指导文件“医药卫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e of the Drug Substance)”。同时,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编辑相关的文件进行培训,目的在于推行这些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为贯彻落实“质量源于设计”的意义在于:系统、科学地研发医药产品、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辅助医药产品的研发,从而更好地理解产品和生产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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