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业内很热的一个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保障法》的,这部医疗领域专属法律的颁布,似乎意味着医药行业“野蛮时代”的终结。不破不立,先了解一下过去,再立足未来进行下一步思考。
早在2021年6月,《医疗保障法(意见稿)》就开始征求意见。2023年11月,在立法座谈会上再次征求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指出要加快出台《医疗保障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计划。2025年,《医疗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三次审议,最终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国医保制度分散、体系不完善的事实,《医疗保障法》明确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重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制度设计权责清晰、统筹普惠与兜底,既夯实了全民基本医保公平统一的制度基础,也丰富了多元医疗保障供给,推动医保制度化、规范化。
医保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统筹地区建立基本医保基金风控机制,加强基金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保部门制定。各省政府可以补充本行政区域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这点和目前的NRDL调整依据是基本吻合的。
我们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层面,逐渐升级、细化,演变过程体现了深刻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设定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了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后果,为医保追责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保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医保部门对经办部门的监管措施,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障经办部门、定点医药机构、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填补了基金监管行政法规的空白。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法律责任”集中细化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处罚裁量基准、行刑衔接等内容对基金损失计算及时点、支付方式改革下的违法行为认定、药耗追溯码追责适用、首违慎罚、轻微不罚等基层实践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
《医疗保障法》我国首部医疗保障领域专门法律,第六章单设“法律责任”专章,覆盖监管至使用全链条,打通行政、经济、民事、刑事四类追责路径,统一全国追责标准,夯实处罚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法》给医药企业带来哪些新的思考呢?
首先,合规红线升级到法律严惩维度。依赖“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生存模式彻底终结。企业必须建立独立、专业的合规部门,对营销行为全流程留痕与审计,彻底摒弃“带金销售”思维。
其次,创新成为走向未来的唯一通行证,医保基金未来只为高品质的临床价值买单,没有价值一切都是徒劳。
集采常态化与法治化,法律对串标、围标等行为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和处罚依据,企业必须适应新的生存法则:精细化成本管控,优化供应链,确保在低中标价下仍能保质保量、守住红线。
综上所述,形势所逼,医药企业必须进行转型思考。基金增速放缓,行业进入优胜劣汰阶段,缺乏临床优势的中小企业将被淘汰,行业集中度势必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或许是企业的唯一出路,只有构建研发、生产、流通以及服务一体化的核心竞争能力,才能走得更远。这些不仅仅是企业掌舵者需要考虑的,也是我们每个行内人需要思考的问题。认清形势,才能看到机会,及时弥补自身所欠缺的东西,一起去领略高处的风景。
文章内容来自药事纵横,流程工业整理编辑,责任编辑:邵丽竹,审核人: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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