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国采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启动
9月23日,四川、江西、宁夏等省发布通知,展开国采非供应药品价格调整。
各省启动此次调整的指导文件均指向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国医保办函〔2024〕74号)(以下简称《74号函》)。
根据这份文件,第一至第七批国采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的价格将启动调整。
据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四川、江西、宁夏、浙江、湖北、辽宁、山西、广西、新疆等9省,以及广东深圳均已公开发布通知,跟进专项行动,部分省份公布了需要价格调整的国采中选药品名单,总数达1233个(未去重),涉及企业众多。
梳理发现,从第一批至第七批国采中选药品共1159个。
本轮价格治理的重点是第一批至第七批国采中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相关中选药品。
根据第四批国采以来逐渐稳定的集采规则,一个品种最多允许10家企业中选,也就是说,单家中选企业选择的供应省份基本在3个以上,当一个品种仅有两家企业中选时,单家企业的供应省份可达15个。
无论是中选企业多还是中选企业少的品种,对于中选企业来说,相对于供应省份,非供应省份不在少数。
加之历届药品国采平均降幅在48%-59%之间,除第六、第七批之外的批次,平均降幅均在50%以上。
无论从涉及省份数量还是从价格差距来看,针对集采中选药品的价格调整将是一轮不小的动作。
为什么价格调整范围圈定在了第一批至第七批国采?
究其原因,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进展到第八批时,第八批国采在规则优化部分增加了一条控制价差的内容——“中选产品在非主供、非备供地区的挂网价不能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国家医保局经分析比较发现,在未对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差异作出约定的前七批国采中,非供应省份存在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风险更高。
拒不调整或面临最终撤网
价格治理周期下的集采降价效应拓展
因此,国家医保局下发《74号函》,要求各单位对照通报品种在本省的挂网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于2024年9月30日前反馈至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综合与信息监测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事实上,在今年年初的“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文件中,国家医保局已提出“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如今,《74号函》发布,各省将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至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本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对于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74号函》提出了严厉的处置措施:
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的,将被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的,将被列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除上海、江苏、四川等省通过红黄绿等颜色标识形式进行挂网药品价格监管之外,注射剂价格治理、第一到第七批国采中选药品价格治理均引入这一手段。
不过,同时,《74号函》也对三类情况提出可酌情豁免处置:
一是拟处置药品与本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本省最低水平;
二是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三是企业在收到处置通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附件中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提到,各省医保局可按照本省医保定点药店2024年上半年销售价格的统计平均数作为锚点重新分析比较处置。
国采中选药品的价格治理实现了带量采购和价格治理两大政策的联动——在药品价格治理周期下,虚高价格药品面临降价;规格、价格混乱的药品面临价格梳理;多渠道价格差异大的药品面临新的渠道选择与销售策略再定位;已经降价的药品如集采药品,也面临区域价差的拉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可以视为一次集采降价效应的扩围。
不过,不同于带量采购规则框架下的控制单个品种中选企业的价差以间接控制区域价差,以及第八批开始提出的控制同一个中选药品不同供应区域的价差,在全国医保统一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持下,问题更加透明、治理也更为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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